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近期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内容包括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职工家庭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将于5月14日起实施。
调整贷款额度及比例。调整商品房贷款额度,将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80万调整为60万,同时,增加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
调整商品房贷款比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比例为2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比例为30%。
调整二手房贷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一个贷款比例,既自筹资金首付比例最低为40%。(不再按房屋的建筑年限来对贷款的比例进行划分),增加对1990年以前年度的房屋不予贷款的政策。
贷款额度测算办法。增加“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5倍”,即按职工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的15倍计算贷款额度上限,同时,为照顾低收入群体贷款需求,本办法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在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的前提下,如遇资金紧张,在个贷率高于90%的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实行轮候制,由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发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增加在办理新单位开户或单位新增职工开户时,单位需携带经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材料(企业、社会团体:《劳动用工备案(新签续订)人员名册》、《营口市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增减变动表》,机关事业单位:《营口市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增减变动表》)。个人账户设立人数须与社会保险人数相等,人员须与社会保险材料相符。
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签订按月还款协议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贷款的,取消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规定。
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不得以交易过户后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单位审核盖章环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不需提供《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