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单位及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政策和办理业务,现对《贷款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随着近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管理模式、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发展,更新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规范的需求更加迫切,需要进一步细化政策、优化流程和压实相关责任义务,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出台目的
为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性,更好地实现住房公积金便民利民的宗旨。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公积金贷款业务类型
本办法所称的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
(二)贷款对象
凡按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本市、外省、外市缴存人(含单位缴存职工、在军队、武警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人员、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等),所需贷款的自住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符合相关规定并能提供相关贷款手续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并确定一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其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借款人)。
(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
3.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贷款之日向前推算,至少在最近6个月按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含异地缴存),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4.所提供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合规有效,已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
5.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审核标准;
7.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并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8.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方式办理评估、担保、抵押等手续;
9.拟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其开发企业应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楼盘准入协议(商转公贷款除外);
10.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1.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2.不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尚未解除、公积金个人账户被设定为担保状态、被依法依规冻结尚未解除的;
3.所购买房屋的用途为非自住住房(非住宅)或者仅购买该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
4.购买的住房套数或公积金贷款次数不符合公积金政策规定的,及全国范围内有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5.与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拟通过购买方式或赠与、继承、析产、交换等非购买方式获得房产所有权的;
6.所购房屋产权有异议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
7.所购买房屋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存在抵押登记的(商转公贷款原商贷抵押权人仅是原商贷银行的除外);
8.设立居住权的房屋;
9.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