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单位及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政策和办理业务,现对《提取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3月开始实施。《办法》的实施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制度、公积金宏观政策的发展和变化,原有《办法》已不适应目前的提取情形和信息化、数字化发展趋势。因此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同时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结合业务发展实际需要,重新起草制定《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政策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哪些业务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符合营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电梯更新改造的;
(五)患重大疾病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及营口市管委会决策通过的其他情形。
符合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可依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限额、账户保留额度及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对各类提取情形规定的额度。
符合第(六)(七)(八)(九)(十)项情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