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相关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1-05来源: 营公积金发〔2016〕26号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各科室、办事处: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工作,经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研究,现做出下列规定,请相关科室、办事处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咨询和办理工作。

    一、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应向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清册(加盖公章)

    4、最近3个月职工工资表(加盖公章)

    5、社会保险缴费收据、清单(复印件由社保部门盖章)

    三、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专管员持上述资料至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审核手续,办事处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审批。

    四、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办事处为申请单位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办事处持《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书》到公积金中心加盖公章,并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书》存档。

    五、其他单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书

    2申请书填写说明

    3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样本)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