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8-12来源: 营公积金发【2013】22号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各科室、办事处: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事业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逐渐扩大,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越来越多。同时,随着我市住宅价格逐渐升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已难以满足职工群众的要求。根据广大职工群众的愿望,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发展,经与相关部门研究,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现推出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现将办理此项业务的要求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贷款条件和额度、期限
    1、办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2、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公积金贷款标准执行,银行商业贷款部分按银行标准执行,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
    3、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楼盘在公积金中心贷款发放范围内。
    4、贷款期限分别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规定,同时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期限相同。
    5、目前与公积金中心办理此业务的合作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款人可从以上三家银行中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共同办理此业务,其他商业银行待条件成熟时再开展此项业务。
    二、业务办理流程
    由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同时考核借款人贷款资格,并填制“组合贷款联络单”(样式见附件)。如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同意为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可进入贷款办理阶段。借款人分别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商业银行贷款申请表,办理银行还款卡,办理贷款公证、担保、抵押等相关手续。上述手续办妥后,由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同时将贷款资金划拨至所购房屋开发企业银行账户内。贷款发放后开始计息,借款人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
    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同时还清后,由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同时在“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上盖章确认后,借款人方可向产权抵押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如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未同时还清的,借款人应妥善保管相应还款凭证,待借款人将组合贷款全部还清后,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方能在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盖章。
    三、贷款要件
    办理组合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借款人所提供的手续与公积金贷款相同,但需各办事处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加盖“组合贷款专用章”。商业银行贷款要件按借款人所选商业银行要求提供。
    目前,由市直办事处试点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业务,待条件成熟后扩大至二手房组合贷款,并向其他办事处推广。
     
    附件:组合贷款联络单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