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调整优化我市部分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草案解读
近日,我市拟调整优化部分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为便于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更好地理解政策和办理业务,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项目建设、促进住房消费,更好地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辽宁省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房稳〔2025〕3号)文件精神,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借鉴先进城市中心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市住房消费市场现状,适时适度调整优化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房最低首付款比例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二)下调商品房二套最低首付款比例
调整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首套、二套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
(三)调整后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以全国公积金贷款次数、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所在区、县(市)拥有(含与他人共有)成套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二者不叠加。
拟购房地按主城区(站前区和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的地域范围认定。
1. 首套房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无成套自住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均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无成套自住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仅一人使用或两人共同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
2. 二套房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合计拥有(含与他人共有)1套自住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均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合计拥有(含与他人共有)1套自住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仅一人使用或两人共同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无成套自住住房或仅有1套自住住房,婚前在全国范围内各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并均已结清。
本标准中所指成套自住住房,不含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非住宅房屋、单层房屋、自建房屋。
(四)优化调整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仍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1)男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原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按照其出生年月及国家标准确定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延后5年,最高可贷至68周岁。
(2)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按照其出生年月及国家标准确定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延后5年,最高可贷至63周岁。
(3)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按照其出生年月及国家标准确定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延后5年,最高可贷至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