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调整优化我市部分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项目建设、促进住房消费,更好地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房稳〔2025〕3号)文件要求,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借鉴先进城市中心经验,结合我市住房消费市场现状,建议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1.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2.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二套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3.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拥有住房套数进行认定,拟购房地的认定范围由“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整为“拟购房所在区、县(市)”。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拟购房地无成套自住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仅一人使用或两人共同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按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4.优化调整我市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贷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渐进式延迟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职工最高不超过68周岁,女职工最高不超过63周岁,其他规则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