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营口市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5-09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中稳步推进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4〕59号)与《关于印发〈营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营住建发〔2020〕5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5-05-09 16:30—2025-06-08 16:30

    联系人:马强

    电话:0417—2639315

    邮箱:lnykgjj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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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中稳步推进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459号)与《关于印发〈营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营住建发〔20205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对象

    符合营口市既有住宅公共区域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范围,为加装和更新改造实际支付费用的缴存职工家庭。改造资金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职工家庭所分摊的电梯加装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提取额度

    1.职工家庭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分摊的电梯加装或更新改造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政府补助(补贴)、其他补助(补贴)、对权益受损业主补偿款等费用,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2.优先提取产权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产权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子女、夫妻双方父母账户余额。

    三、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

    2.产权人配偶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提取的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司法机关认定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留存的人事档案等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

    3.提取人(含配偶、家庭成员)一类银行储蓄卡(目前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4.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5.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项目协议书;

    6.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交费票据;

    7.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工程竣工,提取人可持相关材料到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柜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中心办事处柜面受理提取人提取申请后,应核对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相关材料。符合提取条件的应与提取人确定提取金额,留存相关材料,经办事处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批流程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已确定的提取金额划入提取人银行卡账户内。

    五、其他事项

    1.同一产权地址,仅支持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交费票据包含以下三种形式:

    1由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由产权人实际支付的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费用收据;

    2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由产权人实际支付的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费用收据;

    3无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由电梯企业出具盖章确认的由产权人实际支付的加装或更新改造电梯费用凭证。

    3.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成员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本办法自20******日起施行。《关于〈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