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5-09来源: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次数:字号大小:【超大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本调查起止日期为2025-05-09 16:30—2025-06-08 16:30

    联系人:马强

    电话:0417—2639315

    邮箱:lnykgjjzx@163.com

    地址:站前区盼盼路30

    邮编:115000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四条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提取政策的制定、调整和监督。

    第五条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符合营口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电梯更新改造的;

    (五)患重大疾病的;

    )出境定居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及营口市管委会决策通过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条件、额度及时间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可依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限额、账户保留额度及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对各类提取情形规定的额度。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七)(八)(九)(十)项情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被依法全部冻结,在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

    (二)被公积金中心列入不良行为”,在限制期内申请提取的;

    (三)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下同)之间,就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再交易自住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交易过户或房屋租赁,申请购房提取或租房提取公积金的;

    (四)购房提取申请人所购房屋,一年内存在2次及以上交易过户记录,并在全国范围内发生公积金提取行为且职工申请提取日距该房产上次提取时间不满一年的;

    (五)法律法规限制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房提取。

    本人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均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职工全款购买的二手房,需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提取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购房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在符合提取申请时间之日起,即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本人及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提取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在符合提取申请时间之日起,即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包括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等,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购房贷款的借款人以自有资金(非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可凭已还的贷款本息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类借记卡(下称银行账户),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在租赁期内可按年或按月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超过规定的租金总额。

    第十 缴存职工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宅加装电梯或电梯更新改造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工程竣工日期后申请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至本人银行账户,不超过实际分摊的加装电梯或电梯更新改造费用(不含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补助等资金),提取额度以元为单位。

    第十 缴存职工家庭成员中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诊疗,合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该患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患者个人医保报销支付金额)。

    第十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供合法证明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 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应根据具体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账户。

    第十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受托人为职工的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的,提供职工的委托书、职工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职工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职工银行账户;受托人为非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受托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职工银行账户。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 提取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户及相关业务证明材料,通过住房公积金柜面或网办渠道向公积金中心申请

    十九 公积金中心应依据不同提取情形对职工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审核,需向其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应在调查核实结论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提取申请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及原因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 下列行为属于骗提套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其他骗提套取行为;

    第二十 公积金中心在发现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对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违法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七章  

    第二十 职工因法院需依法执行其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该职工在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提取规定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营政发〔2007〕15号)已经营口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现行由公积金中心制定的有关公积金提取的其他规定、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