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 部门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前置要件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八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二、规范公积金缴存工作,3、增加在办理新单位开户或单位新增职工开户时,单位需携带经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材料(企业、社会团体:《劳动用工备案(新签续订)人员名册》、《营口市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增减变动表》,机关事业单位:《营口市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增减变动表》)。个人账户设立人数须与社会保险人数相等,人员须与社会保险材料相符。 | 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材料(企业、社会团体:《劳动用工备案(新签续订)人员名册》、《营口市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增减变动表》,机关、事业单位:《营口市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增减变动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两份及电子版、《单位信息登记表》两份及电子版、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付款银行开户许可证、经办人授权书及身份证。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十七条,《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 | |
2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十条 单位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公积金账户。新录用职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 人员变更清册一份并提供电子版。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十七条 | |
3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 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工商局签发)及单位证明。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一条 | |
4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变更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十二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单位出具的身份证修改证明一份及本人身份证。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十二条 | |
5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工资缴存基数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十九条 单位需调整住房公积金工资缴存基数的,应办理调整登记。 | 工资基数调整明细两份并提供电子版。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十九条 | |
6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条 单位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办理调整申请。 |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条 | |
7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一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的范围和标准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 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两份并提供电子版。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一条 | |
8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困难需降低比例或缓缴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 |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议记录。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二条,《关于转发市政府批复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报告>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6]19号) | |
9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一)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二)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调入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三)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四)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 人员变更清册一份并提供电子版。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五条 | |
10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关于<关于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意见>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6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购房屋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全款购买的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不包括别墅及商业性质的公寓。 |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一年以内取得的购房发票(办证联)、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或者一年内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及契税完税证明,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九条,《关于<关于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意见>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6号) | |
11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关于<关于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意见>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6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购房屋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全款购买的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不包括别墅及商业性质的公寓。 |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一年内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九条,《关于<关于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意见>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6号) | |
12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一年内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经房改部门审批同意的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九条 | |
13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拆迁安置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产权置换协议书、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交款凭证、进户通知单,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九条 | |
14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农村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土地使用证、一年内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九条 | |
15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工程造价书或预算书,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九条 | |
16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土地使用证和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工程造价书或预算书、并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地勘察确认,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九条 | |
17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出具的《提前还贷信息表》,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十条 | |
18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借款合同、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12个月以上还款清单或者无逾期还款证明,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十条 | |
19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中国人民银行30日内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合同、还款流水清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结保证书。以自有资金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商业银行90日内出具的一次性还贷手续、交款收据及借款合同,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十条 | |
20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自住住房贷款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中国人民银行30日内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合同、12个月以上的还款流水清单,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十条 | |
21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 《关于<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规定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5]2号)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公租房、廉租房或商品房,无单位租房补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租,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租金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每月800元。 | 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本人及配偶名下工作所在地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结婚证(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单位出具的无租房补贴证明,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提取公积金支付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规定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5]2号) | |
22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 | 《关于印发<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5]7号)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自付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年收入两倍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1、三甲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出院小结等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如遇转院治疗的需提供转院证明、2、医保部门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医疗费用收据;3、配偶关系的需出具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关系的需出具户口簿;4职工本人提供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认定其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5、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6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5]7号) | |
23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定居手续,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十三条 | |
24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离休、退休的; | 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者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表》、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十四条 | |
25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七)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调离本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申请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十五条 | |
26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两年以上的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八)职工下岗、失业、买断工龄,住房公积金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或者在职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再重新就业的; | 申请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十六条 | |
27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死亡证明、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或者遗赠出具的公证书,提取人本人任意一张中行、工行、建行、交行一类储蓄卡。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公积金委发[2015]1号)第十七条 | |
28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内转移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一)职工在我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六条 | |
29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与市转移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二)职工调入、调离我市的;《关于<关于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意见>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6号)外市转入的缴存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 外市转入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外市转入的缴存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转出本市公积金:请咨询转入地公积金中心。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六条,《关于<关于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意见>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6号) | |
30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单位合并、分立转移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六条 | |
31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撤销、解散、破产后转移住房公积金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封存管理的; | 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工商局签发)及单位证明、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15号)第二十六条 | |
32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 | 1.所在单位在公积金中心设有账户。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 | |
2.按月足额连续存储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3个月。 | ||||||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经济能力,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 ||||||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 ||||||
5.具有购房总额20%或30%以上的自有资金。商品房首套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20%、二套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30%。 | ||||||
6.所购房屋的开发企业已与公积金签订准入协议。 | ||||||
7.人民银行简版信用报告 | ||||||
8.夫妻双方身份证 | ||||||
9.单身(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 | ||||||
10.银行还款卡 | ||||||
33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 | 1.所在单位在公积金中心设有账户。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 | |
2.按月足额连续存储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3个月; | ||||||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经济能力,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 ||||||
4.提供《公积金贷款房屋价格查勘表》《房产交易申报单》 | ||||||
5.二手房首付交易凭证,二手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40%。 | ||||||
6.人民银行简版信用报告 | ||||||
7.夫妻双方身份证 | ||||||
8.单身(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 | ||||||
9.银行还款卡 | ||||||
10.原产权人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书、收款银行卡。 | ||||||
34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 | 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0]11号)、关于转发《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5]2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规定》(建金[2015]135号) | 1.缴存地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0]11号)关于转发《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5]2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规定》(建金[2015]135号) | |
2.一年以上的公积金缴存流水 | ||||||
3.人民银行简版信用报告 | ||||||
4.身份证 | ||||||
5.单身(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 | ||||||
6.银行还款卡 | ||||||
35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购买外市自住住房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 | 关于转发《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5]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规定》(建金[2015]135号) | 1.出具我市《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关于转发《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5]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规定》(建金[2015]135号) | |
2.一年以上的公积金缴存流水 | ||||||
3.身份证 | ||||||
4.外市购房合同 | ||||||
36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3]2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解释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6]30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 | 1.所需要件与购买商品房、二手房贷款申请材料相同 |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3]2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解释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6]30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 | |
2.组合贷款联系单 | ||||||
37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 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2]21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 |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户口簿) | 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2]21号)、《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审查工作中规避风险的意见》(营公积金发[2010]10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 | |
2.人民银行简版信用报告 | ||||||
3..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 | ||||||
4.全款发票(办证联)若该贷款已经办理房照还需提供房照;如果是二手房还需提供《公积金贷款房屋价格查勘表》 | ||||||
5.原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 ||||||
6.还款明细 | ||||||
7.提前还款现金缴款单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 | ||||||
8.银行还款卡 | ||||||
38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关于开办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7〕35号) | 借款人持身份证到个贷窗口申请签订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关于开办公积金贷款展期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7〕35号) | |
39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提前全部还清贷款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 | 1.借款人持身份证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 | |
2.银行还款卡 | ||||||
40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部分还贷款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 | 1.借款人持身份证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 | |
2.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以书面形式变更借款合同 | ||||||
3.银行还款卡 | ||||||
41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变更还款方式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 | 借款人持身份证 | 关于印发《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07]3号) |